在临床上,常采用“心理病理学”的概念,将范围广泛的心理异常或行为异常统称为“心理障碍”,或称为异常行为。当然,这里的“行为”一词是广义的,泛指一切可观察的动作或活动,包含了人类功能的几乎所有方面。其所以采用“可观察的 ”这种字眼,是为了使心理或行为的研究成为客观的科学研究。
通常所说的“心理障碍”有一个比较一般的定义,指没有能力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,以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。这种“没有能力”可能是器质性损害或功能性损害的结果,或两者兼而有之。
如何区别正常与异常心理?
人们承认心理有正常和异常之分,因为在许多情况下,两者有着实质性的差异,不能不加区分。坚信自己的行为、情感受到“最先进电子仪器控制”,断言“思想被窃听”的人不能被认为心理仍然正常。因此,在心理正常和异常之间必然存在一种界限,这是确定无疑的。但是,心理正常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、到处适用的绝对标准,心理正常和异常的界限随时代的变迁与社会文化的差异而变动,是不能绝对确定的。换言之,这种界限是相对的,是相比较而言的。要判断一个人的心理是否变态,只有把他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放到当时的客观环境、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虑,通过和社会认可的行为常模比较,并和其本人一贯的心理状态和人格特征加以比较,才能判断他有无心理变态以及心理变态的程度如何。如果一个人能够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,其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能为常人所理解,即使他有时出现轻度情绪焦虑或抑郁现象,也不能认为他的心理已超出正常范围。换言之,心理正常是一个常态范围,在这个范围内还允许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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