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72年,加拿大心血管学会对劳累性心绞痛制定了分级标准,该分级标准是依据诱发心绞痛的体力活动量而定,较适合临床运用,后被美国国立心肺血液研究所采用,目前,该标准已广泛运用于临床,分级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:
Ⅰ级:一般日常活动不引起心绞痛,费力、速度快、长时间的体力活动引起发作;
Ⅱ级:日常体力活动稍受限制,在饭后、情绪激动时受限制更明显;
Ⅲ级:日常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,以一般速度在一般条件下平地步行1公里或上一层楼即可引起心绞痛发作;
Ⅳ级:轻微活动即可引起心绞痛,甚至休息时也可发作。
一般来说,稳定型劳累性心绞痛的发作程度常与缺血相关,与血管的阻塞程度相平行。心绞痛Ⅰ 级的患者,其冠状动脉循环储备力相对较高,因此常表现为典型稳定劳累性心绞痛,而诱发发作的运动量相对固定、重复性好。心绞痛Ⅱ级的患者,若生活节奏掌握的好,也可将心绞痛控制在可预示的范围。而心绞痛Ⅲ级的患者,心绞痛阈值的波动范围较大,有时心绞痛可发生在平时能很好耐受的劳力水平以下,但无休息时发作。这些患者经充分的药物治疗,其病情仍可保持相对稳定。心绞痛Ⅳ级的患者,其冠状动脉的储备能力已明显下降,心绞痛阈值已无明显波动的余地。此类患者病情很不稳定,休息、平卧时也常常发生,随时有发生急性心肌梗塞的可能,故多归于恶化劳累性心绞痛。掌握心绞痛的分级标准,对于了解病情的轻重、指导临床治疗和判断心绞痛的预后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