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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鲁诺冤案
来源:法律百科 专题:趣味法律故事

1992年,梵蒂冈罗马教廷做出决议,为390 多年前被宗教裁判所用火刑处死的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诺平反昭雪.布鲁诺(1548-1600),原为宗教徒,因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,撼动了教会主张的地心说,被教会指控为“异教徒”,被迫逃往国外.1596年,当他返回祖国时,即遭宗教裁判所逮捕,后来被活活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.他在遗著《胜利的野兽》中曾指出: 教会没有真正的信仰,教会法践踏了人类起码的道德……

这一平反昭雪事件,不仅证明了真理必定会战胜谬误,也表现了宗教与法律的一种极不正常的关系。

宗教的起源比法律早得多.原始社会时生产力水平低下,人们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,科学知识非常贫乏,对许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,认为有一种“超自然”的力量支配着一切,因此产生无穷的畏惧,最初的宗教便应运而生。

宗教与法律既有紧密的联系,又有重大的区别.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,特别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,宗教同法律一样,是上层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,是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.人们的行为除了有法律评价、道德评价之外,还有宗教评价.统治者利用宗教,把剥削制度神圣化,固定化,使人民群众安于受剥削压迫的地位.如,以巴比伦《汉穆拉比法典》为代表的古代法律,就带有强烈的宗教神学色彩。

同法律一样,宗教也具有强制力.不过,法律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现实强制,由司法机关执行.宗教则借人们畏惧崇敬的心理,进行“神力”强制,由教会执行.一般讲,法律支配人的外部生活和行为;宗教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和思想.宗教还规定着人们应该为“神”所尽的义务.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三大宗教为基督教、佛教和伊斯兰教。

相对来看,在奴隶社会、封建社会,宗教对法律影响非常大,关系十分密切.有些国家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,宗教教义与国家法律相互交融.如在中世纪的欧洲,基督教势力极为猖狂,控制了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.罗马帝国自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基督教为合法、继而被定为国教后,宗教便与政治密切合作,与法交互作用,成为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,教会法便与世俗社会的法律并存.它除了规定教会的组织制度、教徒活动准则外,还涉及教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、家庭、继承等问题,并规定什么是犯罪及相应的刑罚,不但对教徒,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也有强制作用.教会掌有司法权,宗教裁判所追究人们有无信仰,把不同教义的思想和言论斥为“异端邪说”而加以扼制,残酷迫害进步人士.汉西班牙,就有1 万人被教会烧死,20 万人受处罚。

进入资本主义社会,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“政教分离”和国家事务不受宗教干预的原则,教会对整个社会的强制作用有所削弱,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.但这种进步很有限,因为宗教对法律还有一定影响,有些国家甚至还无条件地承认教会法规和教会刑罚.资产阶级一方面把自然科学从神学的禁铜下解放出来,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;另一方面却仍在利用宗教麻痹民众,巩固其统治。

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,剥削阶级已经消灭,宗教在国内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除,政教分离得以真正实现.但是,宗教意识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,具有相对独立性,并未立即消失,不过这时的宗教已不在政治上、思想上占统治地位了.至于和法律的关系,主要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,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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