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魏其武安侯列传》是司马迁《史记》中的名篇.作品叙述了魏其侯窦婴和武安侯田蚡之间的矛盾斗争,既曲折地反映了汉武帝(前140-前86)与其祖母窦太后、其母王太后之间的斗争,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黄老刑名的西汉初期,向罢黜百家、独尊儒术的西汉中期过渡的复杂激烈的斗争.虽然同是外戚贵族,但是窦婴凭借赫赫战功获得了爵位,田蚡以裙带关系平步青云.窦婴为人正直、忠于汉室、不贪钱财;田蚡则善于仅术、专横跋扈、贪婪骄奢.结果因汉武帝依违其间,不主公道,窦婴遭田蚡陷害,终于在元光五年(前132)十二月(农历)的最后一天被田蚡杀头示众干渭城.田蚡之所以急杀窦婴,是因为按当时制度,春季不宜用刑,甚至可能遇赦.这就是古代的“秋冬行刑”的制度。
我国历史上,有关“秋冬行刑”的记载,最早见于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六年》.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《礼记·月令》“仲春之月……毋肆掠,止狱讼”。
古时候,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,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,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.灾害、瘟疫、祥瑞、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,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.设官、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,刑杀、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.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,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,古人认为,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,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,顺乎四时。
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(前179-104)继承儒家“天人合一”的思想,创造出一套“天人感应”的迷信学说.他认为,“天有四时,王有四政,庆、赏、刑、罚与春、夏、秋、冬以类相应”.天意是“任德不任刑”,“先德而后刑”的,所以应当春夏行赏,秋冬行刑.如果违背天意,就会招致灾异,受到上天的惩罚.从此,“秋冬行刑”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。
汉代法津规定,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,立春之后不得刑杀.唐、宋律规定: 从立春到秋分,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、奴婢杀主之外,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.清代规定,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,也需在秋季处决。
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月,到了唐代,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、十一和十二月.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,直到清末。
“刑以秋冬”的制度虽然不致耽误农业生产(秋冬一般为农闲之日),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,但其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,行杀罚之实,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,不得违抗,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任其宰割,使其统治得以巩固.正因如此,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,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,而以“斩立决”“决不待时”加以处决.例如,清末,戊戌变法失败,1898年9月2 日,谭嗣同等6 名变法维新派人士被捕.凶残的慈禧太后,竟未经提审,就将这6 位变法志士于9月28 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场处以极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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